乌鲁木齐市民李先生:去年,我们小区好不容易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如今正在处理一些物业问题,但是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业主对业委会的作为不满,已经产生一些矛盾纠纷。请问,我们可以通过诉讼解散业委会吗?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增耀:您和其他业主的心情我非常理解,但是很遗憾,这件事不能通过诉讼解决。最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就遇到了类似案件,给出的意见是“解散业委会”这类官司,法院不受理,即使立案了,也会驳回起诉。
业委会是去是留,法律上属于全体业主自己决定的事,不归法院管辖。业委会的选举、设立和更换,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是业主行使自治权的体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选举业委会或更换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解散业委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说白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选出来的常设办事机构,它的“生杀大权”在全体业主手里,司法不能代替业主做这个主。
当然,并不是说法律对所有有关业委会的行为都没有管辖权。如果有业主对业委会的某个具体决定不满,认为受到侵害,那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比如擅自选聘物业、违规动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开支不透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管理条例也有同样规定。这叫“撤销决定”,不是“解散组织”。
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小区,业委会是业主选出来的“管家”。管家不称职,合法的办法是依规换人、依法纠错,而不是请法院把“管家”这个岗位撤了,正确行使权利,权益才有保障。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隋云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