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没经过我同意,就把院子租给了其他人,现在着火了,谁都不愿意赔偿。”闵某气愤地向案件承办法官说。
2018年,闵某与冯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闵某的一座院落,包括地面附着物及设备租赁给冯某。在2018年4月至2023年4月租赁期内,院落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由冯某承担。
2021年初,在闵某不知情的状况下,冯某将院落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同年3月,院落因电路问题起火,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4万元。闵某这才得知,冯某私自将院落出租他人,冯某、张某都推诿责任不愿向闵某赔偿。三方僵持了3年之久,2024年6月,闵某将冯某及第三人张某告上法庭。
8月31日,伊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冯某辩称10.4万元财产损失中,有其部分财产在内,且实际使用人是第三人张某,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未经闵某同意,擅自将承租院落转租给第三人张某使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租赁合同主体为闵某与冯某,冯某应承担该案赔偿责任。若冯某要主张个人损失,可对第三人张某另案起诉。该案由冯某赔偿闵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