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投保被拒赔?判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4-06-11 19:29:02  作者:张秀 李凯 尹雪芹

王昱涵 绘

签订保险合同时,你会如实填写身体情况吗?近日,李某某因隐瞒病情未能获得保险理赔,保险合同也因此解除。

2022年7月,李某某通过网络途径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中约定:投保人须如实填写《健康问卷》,问题包括被保险人过往或目前是否患有糖尿病、脑梗死等疾病,李某某在“全部为否”项下打了“√”。

2022年8月,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李某某电话联系,提醒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后李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纳保险费1750.32元。

2023年1月,李某某因病住院治疗48天,自费支付治疗费10万余元。随后,李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某在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前,曾住院治疗糖尿病、多发腔隙性脑梗死等疾病,遂以其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为由拒绝赔付。

2023年5月,某保险公司向李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给其退还保费。李某某对某保险公司的决定不认可,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李某某当庭承认有轻微脑梗、糖尿病,2021年做过心脏支架,加上某保险公司举证的调查报告、住院病历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定李某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李某某称,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并未采取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文字符号等特别标识,不能作为保险人的免责依据。法院查明,某保险公司在《健康问卷》中已用黑色标注了提示内容,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也进行了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某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某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