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自助洗车房“受伤”,责任在谁?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4-04-27 10:59:42  作者:张秀 玛迪娜 尹雪芹

自助洗车服务凭借操作便利、价格优惠,而且24小时不打烊,受到有车族的青睐。额敏县宋先生就把爱车送进了这样的洗车房,不想车辆却在洗车房内“受伤”。

2022年9月,宋先生来到额敏县某自助洗车房内洗车。洗完车倒车离开时,洗车房卷帘门缓缓升起,宋先生才发现洗车水管挂在了倒车镜上。他连忙停车将水管放好,随后继续倒车,不料,与洗车房电动卷帘门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

宋先生将洗车房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该洗车房赔偿损失1万元。

“洗车房内张贴了清晰的操作流程,卷帘门的降落时间也是按照行业标准设置的。”洗车房经营者李某认为,卷帘门升起后,宋先生没有及时驾驶车辆驶出洗车房,而是在卷帘门下降过程中冒险驶出导致事故发生。事故是宋先生疏忽大意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洗车房提供的相关证据可知,洗车房对自动卷帘门开门后10秒自动落门进行了语音播报,宋先生倒车中途错过了能够正常离场的时间,导致车辆与正在下降的电动卷帘门发生碰撞。在语音提示后,宋先生因疏忽未预见继续倒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宋先生主张洗车房对其车辆受损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该院判决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宋先生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宋先生的车辆虽然是在洗车房受损,但无法证实洗车房对车辆受损存在过错。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宋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