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4-24 18:09:02  作者: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规范食品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持续保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食品生产领域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某肉制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1月14日,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包保干部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包保督导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问题,并将问题反馈至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存在未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未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行为,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沙湾市某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19日,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白酒生产企业存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未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等行为,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精河县某糕点生产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29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糕点生产企业存在未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员等行为,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阿克陶县某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2月29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存在未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落实日管控制度、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等行为,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喀什市某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月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什市某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生产的红花籽油酸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红花籽油》(GB 22465-2008)要求问题进行查处,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鄯善县艾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葡萄酒案

2024年3月19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鄯善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联合检查时发现,艾某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居民房内从事生产经营葡萄酒的行为,且违法生产货值已超过1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鄯善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