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些行为,要敢于说“不”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4-03-14 14:05:26  作者:古雪丽 龚彦晨 任洪

消费市场活力涌动,居民消费潜力不断释放,但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消费体验的现象仍有发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单方违约、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如果遇到消费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屏幕前的你是选择忍气吞声,还是与侵权行为“硬刚到底”?记者梳理了2023年以来我区发生的多起典型案例,看他们是如何维权的。

无故延迟发货 这钱商家得退

2022年8月,某器械公司与某商贸公司订立了一批塑料制品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先付款再交货。签完合同当天,某器械公司就向某商贸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22500元。第二天,某器械公司收到货后,清点发现对方只发来了少量货物,打去电话,对方也承认的确少发货了,原因是库存不够,剩余货物晚几天补齐。

当月快过完了,某器械公司迟迟见不到货,几次催要也没回音,原本的工作计划也因此被打乱。同年9月,某器械公司通知某商贸公司解约,要求不再补发货物并退还剩余的16000余元货款,某商贸公司并未理睬。直至2023年7月,某商贸公司坚持将剩余货物发给某器械公司,被某器械公司拒绝签收。

双方一个坚持退货退款,一个却称货已补齐完成交易,最终闹上法庭。

维权有理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戴留杰介绍,某商贸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和数量发货,已构成违约,某器械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某商贸公司迟延发货近11个月,某器械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该公司有权拒收。最终某商贸公司退还了某器械公司16000余元货款。

瑜伽卡售出概不退卡? 格式条款无效

2019年12月,刘某在某健身馆充值5000元办理了两张瑜伽练习卡,练习卡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用一次划扣一次。但她办卡后因多种原因从没去消费过。2023年,刘某在医院检查身体,被诊断为:双眼玻璃体混浊伴后脱离,后巩膜葡萄肿、高度近视,医院的治疗意见为:避免重体力劳动,剧烈运动,不能负重(2公斤以上)物品。

不能去健身馆锻炼了,刘某就想跟健身馆协商退费,没想到这一提议被健身馆拒绝,理由是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本会所的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了维权,刘某将某健身馆诉至法院。

维权有理

“刘某以预付费的方式支付了练习瑜伽的费用,但她因在异地居住及个人身体原因无法正常消费。刘某作为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消费服务,某健身馆不能强制其消费。”昌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岩介绍,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概不退换”的约定,但这一条款是某健身馆为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并且不可更改的,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其性质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最终法院判决某健身馆向刘某退还4500元。

“嘟嘟唇”变“疤痕唇” 人身损害得赔

2023年11月,加某在乌鲁木齐市某美容机构培训学习美甲美睫技术。学习期间,加某跟培训机构教师曹某商量,由曹某给她以300元的价格实施纹唇手术。手术后不久,加某就感到嘴唇疼痛肿胀,还起了大面积水泡,连饭都没法正常吃,她赶紧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皮肤组织细菌感染。

治疗结束后,加某来到培训机构索赔。曹某说,她在手术结束后就反复叮嘱加某,不能吃辛辣刺激的食物。曹某认为,是加某不注意术后护理导致的唇部感染,拒绝赔偿。但当加某要求曹某出示与手术相关的医师执业资格证时,曹某无法出示。加某将某培训机构和曹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双倍返还手术费、医疗费等费用。

维权有理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王娟介绍,曹某在明知个人并无医师执业资格证,且手术场所无法达到无菌手术环境要求的情况下,仍然为加某实施纹唇手术,导致加某唇部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曹某当庭赔付加某医疗费700元。

售卖“有毒保健品” 损人健康触刑

冯某在巴楚县开了家保健品店。2022年7月,他从朋友处得知,有人在批发销售鹿胎丸等“保健品”。冯某清楚这些“保健品”里含有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那非类成分,吃了含这些成分的保健品会给他人身体造成损害。但受利益驱使,冯某联系到了销售商夏某,从夏某处进了一批货偷偷在店里销售。

冯某接连在夏某处“进货”十几次,直到2023年9月,巴楚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来到店里例行检查,查出了这批货。冯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维权有理

冯某因向他人销售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巴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尼加提·阿布杜热依木介绍,消费者购买食品或保健品务必到证照齐全的商家购买有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如果在购买、服用期间发现问题要停止服用,向公安机关报告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留存证据,如有必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李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