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托运方、承运方均需担责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4-01-19 16:36:54  作者:张秀 阿提坎·阿布都日衣木 巴英仙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严格规定了相关运输条件。那么在托运方、承运方均无资质的情况下,运输合同是否有效?近日,记者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陶某以出售盈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省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委托罗某帮其找车将 “货物”运送至乌鲁木齐市。

罗某在未询问该“货物”的属性的情况下,安排了不具备运输烟花爆竹资质的车辆并收取司机叶某介绍费500元。叶某将货物运输至乌鲁木齐后,在陶某的指导下将货物卸载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小区门口。

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车辆及货主资质进行审查,发现陶某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遂依法对陶某处罚,并将433箱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2023年8月,司机叶某认为自己已履行了承运人的承运义务应得相应的运费,便将陶某、罗某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支付约定的运费1.8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本案中,陶某在未取得经营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烟花爆竹,且没有按规定在货物上张贴危险品标志,也没有向承运人说明自己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危害、应急措施等,就将货物交给并不具备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资格及条件的叶某运输,而叶某也没有办理许可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为该合同自订立时无效,且对合同无效陶某应承担80%的责任。

同时,叶某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没有根据自身承运资格范围对自己所承运的货物进行合理审查,对合同无效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责任。被告罗某作为从事经营货物运输信息部的从业人员,在促成双方订立运输合同过程中,未尽到提示义务,亦有一定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涉运输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罗某应向叶某返还500元介绍费;托运人陶某应向原告叶某某支付运费14400元。陶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院。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非法销售和运输烟花爆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易造成人员和财产损伤。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托运方、承运方均需担责!

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