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玩“死亡游戏”受伤,谁来负责?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3-12-14 20:08:15  作者:郭玉强 马清荷

孩子天性好动,在校园内发生磕磕碰碰,是常有的事。一般的皮外伤,孩子们不放在心上,家长也不太计较。可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对同学造成较严重的伤害,就会涉及追究责任和赔偿的问题。

11月22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身体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与学生及监护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6月6日,在独山子区某小学,学生小张和小李在课间休息时间找到小胡,提出一起玩“死亡游戏”。小张曾在校外玩过这个游戏,大致知道游戏规则。游戏中,小胡按照游戏规则,蹲下大口呼吸,等到15秒左右站起来憋气,小张双手用力按压小胡胸部,小李的手压在小张的手上。第一次尝试后,小胡表示没有不良反应。第二次,小胡再次尝试,当被小张按压后摔倒,头磕在地上,大哭起来。

班主任闻讯立即打电话通知小胡的父亲来学校,送小胡去医院检查。

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小胡右侧顶枕部硬膜外血肿、顶枕骨骨折、头皮血肿。今年5月24日,小胡的伤情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

小胡的家长带着鉴定结果到学校协商,要求2名同学和学校共同承担12.98万元的医药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因责任承担和赔偿费用问题多方协商未果,小胡家长遂诉至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7月25日,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此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从该案证据来看,小张,小李与小胡三人一起进行两次游戏,第一次是小张和小李共同按压,第二次是小张单独按压,都实施了侵权行为,二人行为导致小胡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小张和小李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针对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学校提交的调查说明虽然提醒过学生不要做危险游戏,但并未严格落实;事故发生后,校医并未在第一时间到场处理,也未在第一时间将小胡送医就诊,学校并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酌定小张及其监护人、小李及其监护人和学校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5%、20%、15%;小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没人强迫的情况下,主动参与了游戏并配合,亦有过错,小胡及其监护人应当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小张、小李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赔偿小胡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小张、小李及其监护人不服判决结果,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心智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脱离了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所以民法典规定,学校应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保护好学生的人身权益,切实落实管理和教育职责。但是,也不应该将学校理解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能代替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致人损害后,监护人仍需承担首位的赔偿责任。家长需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孩子遵纪守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