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不让顾客用团购券遭索赔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3-11-15 20:34:45  作者: 张秀 王彩虹

你有过在网络平台团购套餐,结算时被商家引导在平台申请退款,改用现金或其他形式现场支付的经历吗?或许你不知道,看似“精明”的商家正在违反合同约定。

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2023年2月,某平台运营公司与乌鲁木齐一火锅店签署代运营合同约定:运营公司向火锅店提供代运营及推广宣传服务,服务期限三个月,服务费为每家店铺4.5万元。

之后,运营公司在某平台上销售火锅店的优惠券,消费者购买优惠券到店核销后,运营公司可以获得线上销售金额1.5%的佣金,平台从核销金额中直接扣除佣金并支付给运营公司。

合同签订后,运营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火锅店提供第三方平台运营服务,仅一个月通过代运营及推广售出优惠券145万余元。

但运营公司发现,后台不断发出“不接待客户”“不支持核销”“引导用户退款并脱离某平台交易”等违规处置警告提示,运营公司将预警信息反馈给火锅店,火锅店并未整改。

后台显示,一个月内火锅店实际核销仅有40万余元,合同履行一个月后,火锅店向平台申请取消合作,申请理由是“商家自营”,不需要服务商推广。

运营公司认为,火锅店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消费者核销在平台购买的团购券,并要求消费者退款后使用微信、现金等方式消费,以规避向运营公司支付佣金分成,其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及商业信誉,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将火锅店起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火锅店支付服务费、佣金、违约金等共计35万余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火锅店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公司的各项损失。承办法官向火锅店店主释明法律规定,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劝说双方当事人。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火锅店赔偿运营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在第三方平台推广、销售优惠券,创新经营模式,实现线下到线上、“面对面”到“屏对屏”模式的转变。这较好地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极大促进了就业和扩大内需,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也有不少商家一边签约推广,一边在引导消费者“退券”。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会全面完整地考察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准确认定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互谅互让地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