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否拒绝缴费?听听法官怎么说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3-11-14 14:01:03  作者:李续群 刘琦 克拉热·艾尔肯

纠纷圆满化解,当事人握手言和。通讯员 刘琦 摄

房屋漏水,楼栋清洁不到位,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11月7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巴彦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物业纠纷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正确途径合理维权。

某小区6名业主以房屋漏水、楼栋清洁不到位、还未入住等理由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诉至法院,要求6名被告支付28000元物业费。

其中一名业主李某表示,楼上居民家里管道漏水,将其5000元的货物泡坏,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其拒交物业费是合理的。

法官倾听各方诉求之后,理清物业公司与业主的责任与义务,阐明物业公司的职权管辖范围,告知住户应当用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对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部分应当承担管理、维修的义务,但对于业主专有的房屋或设备没有维修的义务。若因楼上的住户管道长年失修,造成渗水漏水的,业主可以相邻关系为由,要求楼上住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其余几名业主反映的问题,法官也一一进行了释法说理,并提醒物业公司应该提升服务质量、自查服务短板、及时查漏补缺、加强人文关怀。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6名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提醒:有些业主认为,只要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就可以拒缴物业费。对于这种行为,民法典在合同编中明晰了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撑。业主不能以主观上对物业服务的质量评判作为支付物业费的标准。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