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查处曝光8起网上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网信新疆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3-10-12 18:29:23  作者: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情节轻重,对相关网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案例一:某公司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致信息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案

2023年5月29日,某公司信息系统被非法侵入,数据库被加密导致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网信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防范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导致该公司信息系统被不法分子攻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等规定,网信部门责令该公司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公司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致网站跳转赌博网站案

2023年7月5日,网民举报某公司网站存在跳转赌博网站情况,经查该网站未采取防范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导致网页被不法分子篡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等规定,网信部门约谈网站负责人并责令整改。

案例三:某单位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放任网站存在高危漏洞案

2023年8月3日,网信部门在网络安全检查中发现某单位网站存在网络安全高危漏洞,经查该网站未采取防范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等规定,网信部门依法约谈网站负责人并责令整改。

案例四:某企业利用微信公众号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案

2023年7月21日,网信部门发现某企业微信公众号“XX微动力”违规采编新闻信息,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等规定,网信部门依法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停止相关服务活动。

案例五:网民麦某、吐某等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淫秽色情信息案

网民举报麦某、吐某等人利用“saklikTV”“xax148”等微信公众号发布淫秽色情信息,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违法信息”等规定,网信部门依法对相关微信公众号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依法关闭相关账号。

案例六:网民伊某发布非法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案

2023年5月22日,网民举报伊某(男,26岁,活动地:喀什地区)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民族的仇人”等煽动民族仇恨的信息。对伊某发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煽动民族仇恨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等规定,依法对伊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七:网民苏某发布非法言论煽动民族歧视案

2023年6月16日,网民举报苏某(男,50岁,活动地:塔城地区)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异教徒”等煽动民族歧视的信息。对苏某发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煽动民族歧视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苏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八:网民努某发布非法言论破坏民族团结案

2023年6月28日,网民举报努某(女,22岁,活动地:和田地区)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攻击少数民族和汉族群众活动的信息。对努某发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煽动民族歧视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等规定,依法对努某予以行政拘留。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严禁散布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论。广大网民要依法用网、文明上网,网络运营者要自觉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生态。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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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