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中辱骂同事 法院:侵犯名誉权需道歉赔偿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3-09-12 18:13:08  作者:古雪丽 吴建民

微信作为当下日常沟通联络的网络公共社交平台,用户十分广泛,但也成为了大家情绪的放大器,有些网民甚至通过这一平台肆意辱骂他人、宣泄情绪。

不久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侵权案件。一男子因工作琐事公然发表侵犯女同事名誉的言论,还动手伤人,被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和律师代理费等5万余元。

案情:捐款少了同事名字被骂

丹丹与皓皓(均为化名)为同一单位工作人员。2021年10月,丹丹在单位微信群中公布捐款名单时,因疏忽遗漏了皓皓等人的信息。随后,皓皓在微信工作群中公然发表侮辱丹丹的言语,并配有粪便、猪头、偷笑等表情。当日,丹丹去皓皓办公室理论,却被皓皓打伤住院,丹丹报警。

经鉴定,丹丹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皓皓也因上述殴打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此后,皓皓仍在单位发布有关丹丹的不良言论,引发周围同事对丹丹的各种讨论。

两人所在单位领导因此事多次主持调解未果。

2022年6月,丹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皓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10万元,并在单位集体会议、单位微信工作群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说法:精神赔偿视影响大小而定

庭审中法院查明,双方所在的微信群有60多名同事,属于公共开放平台,受众多,传播广,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皓皓在成员数众多的微信工作群内故意使用贬低性的语言对丹丹实施公然侮辱、嘲讽,其言论客观上丑化了丹丹的人格,造成丹丹在生活、工作环境中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丹丹的名誉权,皓皓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丹丹提起的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支持呢?

受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法院将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造成的影响大小等,酌情确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赔偿数额。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和此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今年1月,法院判决皓皓立即停止侵害丹丹名誉权的行为,在案涉微信工作群中公开向丹丹赔礼道歉,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法院将以公告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费用由皓皓承担。此外,皓皓须向丹丹支付就医各项费用3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律师代理费1.5万元。

法官提醒:应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内容,对于维护公民人格利益完整具有重要意义。微信群虽是虚拟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使用网络时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自觉树立良好“网上形象”,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图一时痛快肆意表达观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判决生效后皓皓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但碍于面子迟迟未在微信群中对丹丹道歉。今年6月,丹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经法院执行局干警的释法析理,皓皓履行了在单位微信工作群内道歉的义务,否则他还可能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再次被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