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用恢复性司法为生态“疗伤”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3-08-22 11:09:12  作者:古雪丽

2022年5月31日,哈密白石头林区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揭牌。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供

戈壁荒漠、草原山林、雪山冰川、河流湖泊‧‧‧‧‧‧新疆地域辽阔,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造就了多样复杂的生态环境,脆弱的生态环境也面临诸多压力和问题。

私自毁林占地、捕猎野生动物、肆意排放污水、非法开采矿产,面对人为的生态损害,我区法院严惩各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践行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筑牢新疆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环资审判不能简单就案办案,刑罚只是手段,让被破坏的环境资源及时得到保护与修复才是最终目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倩说。

今年6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全疆首例由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判决被告赔偿污染治理修复费等共计1000万余元。

2016年1月至7月,新疆某化工公司通过私挖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水,涉案土地被石油烃等污染物严重污染。2017年6月,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新疆某化工公司罚金10万元,公司法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新疆某化工公司未对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为保护公共利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开展了有关修复工作,双方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磋商无果,因而引发此次诉讼。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李倩说,此次诉讼是我区法院积极探索赔偿磋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衔接的有益尝试。

“补种复绿”“退耕还草”“分期履行”“增殖放流”‧‧‧‧‧‧在环资审判工作中,全区法院立足系统保护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探索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修复方式,适用替代履行、第三方履行、判决书中附生态修复方案的机制,推动修复责任落实到位,并将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形成“破坏——判罚——修复——监督”闭环。

今年5月,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央塔克乡央塔克村村民克某,历时两年终于补种完1000棵杨树,他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了代价。

“后悔,大家一定要以我为戒,不要为了一点私利触犯法律。”补种完成后,克某第三次在村民大会上剖析自我,提醒村民。

2020年1月,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承包地周边砍伐杨树500棵,立木材积为47.98立方米。经评估,这批被滥伐的林木使当地生态防护林自然屏障受到破坏,将加剧土地荒漠化,降低周边农作物的质量和产量。

案发后,克某未进行补种,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情况处于持续状态。

今年5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占国(中)在央塔克村林带回访修复情况。 通讯员 哈妮祖热木·肉孜摄

2021年12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克某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克某在2023年8月前在央塔克村承包地周边补种1000棵杨树,同时,在地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在村民大会上连续进行三次保护林木宣传。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丁占国介绍,此案在修复过程中,法院干警前往案发地回访,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针对已生效的公益诉讼判决、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确认裁定或判决,自治区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定期执行回访,充分掌握判决、禁令执行情况,确保修复取得实效,最大程度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资源高效利用。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恢复山体原貌、自然生态为目的,加强生态修复义务确认,将相关责任人对自然环境恢复治理态度和实际恢复效果作为量刑重要情节,最大限度降低损害后果,倒逼相关责任人主动恢复被损毁的生态环境。

独木难支,众擎易举。

哈密白石头林区司法生态修复基地、阿克苏地区法院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基地、博斯腾湖增殖放流暨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在法院、检察院、森林公安、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的协作下,一个个司法保护基地相继设立,基地集生态修复、法治教育、巡回审判、生态理念宣传等功能于一体,以“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合力。

2022年至今,全区法院判决环境破坏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3378万余元,恢复被破坏林地草场6000余亩,补种林木26500余棵,增殖放流鱼苗价值13.8万元。

从破坏到修复,新疆法院以司法之力努力将一个天蓝、地绿、水清、空气新的美丽新疆呈现在众人面前。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