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网络微短剧整治逻辑 保障行业有序繁荣发展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发布时间: 2022-12-28 11:33:56  作者:范明志

近年来网络微短剧突然火爆起来,不仅报备数量激增,而且也眼见各路资本纷纷涌入赛道分抢阵地。与此同时,诸如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格调低下、审美恶俗等乱象也开始在该领域出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国家广电总局专门发文对网络微短剧进行专项整治,实乃必然。

由于网络微短剧既是一种艺术作品,又关系到公民和市场主体的表达自由,还与网络经济深度融合,对于网络微短剧的整治,必然会涉及到当前一些社会活跃元素的“痛点”。因此,做好网络微短剧整治活动的解释、宣传工作,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其中,以下几个逻辑链条需要向公众宣讲清楚。

首先,网络微短剧属于网络媒体产品,必须落实党管媒体原则。虽然貌似“微短”,但是实际上网络微短剧对于当今网络社会具有十分强大的影响力。网络微短剧一般是指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15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视频作品。现在喜欢微短剧的群体以青年人为主,他们都对视频欣赏存在“碎片化”的特征,午休、用餐、上班通勤等碎片时间往往被网络微短剧所填充,因此网络微短剧的媒体功能不可小觑。在当前意识形态斗争复杂、网络功能日益强大的形势下,必须严格落实党管媒体原则,保证网络微短剧有序繁荣发展。

其次,对于网络微短剧属于作品的,应当落实著作权法律规则。一般而言,网络微短剧具有独特的创意、专业的拍摄等作品的“独创性”特征,这也是一些网络微短剧能够迅速火爆起来的根本原因。但是,也应当看到,网络微短剧也存在一些抄袭现象。著作权法是一套设计严密、专业程度相当高的法律体系,不规范的网络微短剧可能会涉及署名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组织权等多种著作权纠纷,因此,应当将网络微短剧全周期地纳入著作权法律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网络微短剧活动属于民事行为,应当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不管是“微短”作品,还是鸿篇巨制,都必须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这是民法典对于所有民事活动的一致要求。实际上,大部分受到公众欢迎的网络微短剧都遵循了这一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健康积极的精神食粮。但是也存在少数网络微短剧片面追求流量、热度,以低俗、畸形审美甚至血腥暴力内容追求感官刺激,利用新兴的“小程序”类技术手段脱离监管,甚至对主流作品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挤出效应。因此,网络微短剧创作应当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塑造更多鼓舞和激励青少年的人物与故事。对思想性、创新性、艺术性、文化性达到较高水准的网络微短剧,在网络剧片的内容审核、发行许可证发放、资金扶持、评奖评优、文艺阅评、算法推荐等方面予以支持。

最后,将网络微短剧用于经营行为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影视作品的创作一般都存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但是将营销与影视剧的结合做到极致的,还是当下的网络微短剧。网络微短剧不仅将传统影视作品的广告、赞助等传统营销方式悉数囊尽,还充分运用了内容付费、精准广告、网络带货、流量叠加、算法推送等各种网络营销方式。不得不说,网络微短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视听作品的纯艺术价值,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模式。观众在观看视频的同时,不知不觉地将个人信息、注意力等有经济价值的数据贡献给了网络微短剧的经营者及相关平台,而后者运用信息技术、算法等多种手段进行价值变现。对于这一过程,网络用户往往是不知情的。因此,应当更加强调网络微短剧经营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强化内容审核、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自律等手段保证网络微短剧在经营活动中不会沦为“欺骗工具”。

当然,在对网络微短剧监管的同时,也应当提供更多的服务与保障,做到监管与繁荣并重、提正与减负并重。但无论如何,只有让更多公众知晓网络微短剧监管的主要逻辑,才能够让市场主体与政府相互增进理解,进而实现社会各方共赢,保证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