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2-12-24 22:12:56  作者:马鸿龙

婚前买房,婚后产权证上加上另一半名字,产权真的就可以对半分吗?

案情

2019年,小李和小王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李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小王认为自己没有安全感,要求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此证明小李是全心爱着小王的,小李同意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手续。2021年12月,两人爆发矛盾,争执不休,提起了离婚诉讼,双方对离婚及孩子抚养权等没有意见,但在分割这套房屋时产生了巨大分歧。

裁判结果

案涉房屋由小李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小李居住管理,该房屋产权应当归小李所有,由小李给付小王相应的折价款。对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房屋由小李婚前个人出资,房产登记簿上记载二人名字的目的是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及结婚时间长短、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法院判决由小李给予小王房屋价款的20%。

检察官说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房产证上无偿加上另一半的名字,是以双方将要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为前提。对婚后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加名字一事,双方都要有正确的认识。婚前买房的一方对此不必有过多顾虑,婚后加名的一方也不要把其看成是可靠的保障,真正影响房产份额分割的因素,双方应在诉讼中积极举证。特别是婚后加名的一方,对房屋财产所做的贡献(例如婚后共同装修房屋或偿还房屋贷款的数额)、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等才是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仅凭房产登记簿上的一个名字,在分割房产时会显得单薄无力。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