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事后能反悔吗?
来源:新疆高院   发布时间: 2022-11-26 14:02:5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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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6月17日,王某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婚生子小勇由刘某抚养,王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也无权探望孩子。

虽然是这么约定的,但两人离婚后,王某还是经常去探望孩子。两年后刘某失业,没有经济来源,无力给小勇提供好的生活条件。

2022年6月,刘某以小勇法定监护人身份,代表小勇将王某起诉至塔城地区塔城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6月至小勇18周岁的抚养费。

调解结果

塔城市法院一审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小勇的父母是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由刘某自行抚养小勇,王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双方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在出现新的事由前,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本案中,小勇要求王某支付2019年6月至起诉日之前的抚养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其主张2022年6月起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王某的收入等情况,塔城市法院一审判决:2022年6月起,王某每月支付小勇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勇18周岁止。小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2022年6月起,王某每月支付小勇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勇18周岁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官提醒

1.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约定。

2.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发生变化,无法保障子女所需时,应及时向另一方主张给付抚养费或增加抚养费。

责任编辑: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