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2-11-22 12:22:34  作者:郭玉强 李德全

新疆平安网讯  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仅有一套房屋,无其他财产。近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执行。那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呢?

2014年,张某某承包丁某某的出租车跑营运,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产生纠纷。丁某某起诉至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某向丁某某赔偿损失6万余元。张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仅有一处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法院查封了张某某名下唯一住房,终结执行程序并结案。

2018年,张某某因犯赌博罪入狱服刑,但其妻子和孩子仍住在该房屋内,故该房屋仍被豁免执行。

今年4月25日,张某某起诉与妻子牛某某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因张某某未履行向牛某某支付相应补偿款的判决义务,7月18日,牛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张某某离婚后前往外地打工,牛某某和孩子已搬离,故其名下唯一的房屋不再属于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名下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执行。

丁某某作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虽然已结案,但符合参与分配处置房屋所得案款的条件。法院将拍卖房屋所得的执行案款按比例进行分配,丁某某分得2万余元。

法官表示,只有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利的条件下,才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除非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的3种情形,否则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仍应豁免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