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情面做担保 结果被诉至法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2-11-21 17:33:25  作者:阿曼妮萨·麦提库尔班 朱益祺斐

生活中,常见到有人会拉上亲朋好友为其做担保,有很多人出于对友谊的考量、对面子的在乎、自尊心的保护而匆匆答应了担保,导致自己卷入了一场漩涡。近日,喀什地区泽普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张某因向罗某夫妇做担保被金某一并起诉至法院。

案件回顾

好友急需借钱,张某出于善意答应作担保。

2020年9月,罗某夫妇因购买医疗设备资金周转困难,向金某借款,金某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共计提供借款30万元,当日罗某夫妇向金某出具一张有约定还款期限、有签字捺印的借条,同时由担保人张某在借条上署名担保,并备注“以上担保人自愿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按时还款,担保人自愿负责偿还借款”的内容,张某当场签字捺印。

还款期转眼就到,金某多次催要罗某夫妇还款,无果。于是,金某决定将借款人罗某夫妇及担保人张某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此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金某也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张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方式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与被告罗某夫妇形成了担保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之规定,张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应对债务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某夫妇追偿。泽普县人民法院对被告罗某陈述的“愿意一个人偿还借款,不同意妻子、张某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提示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不管是在约定担保条款主借款合同上签名,还是单独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担保人签字的行为不是担保的结束,而是履行保证责任的开始。不计后果的做担保,终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责任编辑: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