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提示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 2022-11-03 19:10:40  作者:苏璐萍

新疆平安网讯  11月2日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就市民履行防控义务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提示。 

一是核酸检测是及时发现早期病例的最有效方法,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很可能给病毒留下隐匿传播的机会。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将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就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希望大家务必高度重视,按要求自觉主动参加核酸检测。 

二是封控管理是控制疫情扩散、阻断疫情传播的重要措施。在疫情期间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造成疫情传播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机关将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转运隔离是迅速切断疫情传播链、有效阻断病毒传播的重要一环,服从转运隔离安排、配合转运隔离工作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需要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因此,如果阳性感染者拒绝转运到方舱医院或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密接人员拒绝转运到隔离点接受医学观察,甚至以各种理由干扰转运工作,或者密接人员在隔离期间不服从管理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是在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不实信息和谣言会干扰公众对疫情的认知和判断,引发不必要的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等规定,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都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请广大市民朋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守法用网、文明上网,多关注、转发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理性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舆论环境。 

责任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