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索要“带孙费” 法院:支持!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2-10-24 11:09:36  作者: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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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人主张“带孙费”的案件,依法支持了熊某抚养孙子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情

2011年,熊大与李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熊小。2014年1月,熊大与李某在外省生活期间发生矛盾。2014年3月,熊大带孩子回新疆生活。熊大上班期间,熊小由熊大的母亲熊某代为照顾。

2021年,熊大和李某离婚,两人未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作出约定。此时,熊某已抚养熊小7年多,她曾多次向熊大、李某索要抚养费,李某拒绝支付,熊大仅支付2万元。无奈,熊某一纸诉状将熊小的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熊小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熊小的义务。熊某基于亲情、血缘等原因自2014年3月代替熊小的父母抚养熊小至今,但在熊小的父母均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熊某并不负有对熊小的法定抚养义务,故熊小的父母应当向熊某支付代为抚养熊小期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熊小父母的生活状况、血缘亲情等因素,酌情认定熊某代为抚养熊小期间产生必要支出为10万元。熊大和李某已经离婚,对熊小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因此该费用应由二人各承担一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中,熊大和李某作为熊小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熊小的义务。熊某基于亲情、血缘等原因,自2014年3月帮助抚养熊小至今。在熊大和李某均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熊某并不负有对熊小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其主张熊小父母向其支付代为抚养熊小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隔代抚养即祖父母抚养孙子女,这是当代家庭中较为常见的生活模式,但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基于他们自愿为子女分担生活压力的良苦用心。作为子女不能将其视为理所当然,而应当心怀感恩回报父母。

在父母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对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祖父母代为履行抚养义务时,父母从祖父母的该行为中获益,就应当向祖父母支付因抚养其子女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