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买了,已付订金能退不?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2-10-16 12:51:33  作者:夏克吾热

案情介绍

张某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有一套房屋欲出售,经朋友介绍,巴某欲购此房。双方相约看房,巴某对房屋满意,当即付款2万元给张某,张某收款后向巴某出具了一张收据,载明:“今收到巴××购买×小区×室房屋的订金贰万元。”此后,双方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巴某放弃购买该房屋,张某不同意退还订金2万元。随后,巴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巴某为购买张某房屋并支付2万元,张某出具的收条上明确载明此为“订金”,且对于该款项双方均未作出定金的合意。可见该2万元仅属购房预付款而不属“定金”,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最终,判决张某向巴某返还订金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与“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不具有以上法律后果,支付“订金”只是客观上起到了保障相应债权实现的作用,当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或丧失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法律是非常严肃的,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弄懂法律名词的细微差别,有时,差之一字,谬以千里。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