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发布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 2022-10-08 14:18:41  作者:苏璐萍

新疆平安网讯 10月7日晚,伊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伊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乔雪刚通报了伊宁市政府1号令相关内容。

《伊宁市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已于2022年10月5日经伊宁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0月6日以伊宁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下发并施行。现将具体内容通报如下: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巩固全市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各族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伊宁市将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 拒不扫码登记。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物业小区、商场超市、酒店宾馆、饭馆餐馆、景区景点、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验、不听劝阻的;

第二条 不配合封控管理。红码人员不按照足不出户规定擅自外出,黄码人员不在规定区域内活动的;

第三条 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外出人员未佩戴口罩或不规范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疫情管理人员劝阻的;

第四条 不配合开展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的人员,无故不参加村(社区)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第五条 伪造、编造、买卖、使用核酸证明文件。伪造、编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编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

第六条 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

第七条 拒不配合消杀工作。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第八条 不配合流调工作。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行程轨迹,虚构情形造成影响的;不报、瞒报、谎报健康情形、密接史等重要信息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单位、集体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组织群体性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违规擅自经营。餐馆、KTV、网吧、棋牌室等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政策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第十一条 非法散布虚假信息。个人或指使他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起哄闹事、制造恐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体温监测、查验健康码、清洁消毒且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管理的;

第十三条 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

第十四条 公然侮辱、威胁、侵害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坏防疫或医疗设施的;

第十五条 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