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自治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9-21 17:41:29  作者: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区各有关部门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查处了一批涉老违法犯罪案件,有效震慑了涉老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了养老诈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为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作用,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日前,自治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代办社保养老金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7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代办补缴社保养老金方面的信息,吸引老年群体与其联系。刘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办理相关事项能力的情况下,以代办社保补缴、补办证书等名义,对老年人实施诈骗,共骗取7人27.6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刘某当庭认罪悔罪,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财产,当庭缴纳全部罚金3万元,遂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典型意义: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进而实施诈骗的行为,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不要轻信他人,要先了解相关政策,多和家人商量,通过正规途径办理相关业务和手续,以免掉入“养老陷阱”。

案例二:孙某、丁某推销按摩坐垫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孙某、丁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冒充医院、社区的工作人员,向19名老年人高价推销按摩坐垫,谎称该坐垫有治疗颈椎、腰椎间盘突出等功效,骗取被害人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他们退赔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大部分受害人的谅解,法院判决孙某、丁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假冒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高价销售产品以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案例。本案提醒老年人,遇到陌生人或接到自称国家工作人员的陌生电话,以各种名义推销产品、筹集资金等行为的,应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身份或者报警,不让骗子有可乘之机。

案例三:彭某办理补缴社保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彭某以交朋友、谈恋爱的方式,谎称自己是人社局退休干部,认识人社、教育等部门的领导,有能力办理社保补缴、养老统筹、孩子入学等事项。取得多名老年人的信任后,彭某以请领导吃饭为由,累计诈骗10名受害人12.58万元,至案发时诈骗钱财已被其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彭某如实供述罪行,且有认罪认罚情节,法院判决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2.58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是一起以办理补缴社保、办理养老统筹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例。被告人利用老年人不了解社保政策,希望补缴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的心理,谎称其能找关系代办社保、代补养老保险,从而诈骗财物,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提醒广大老年人,办理社保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窗口、社区咨询政策,按照流程依法依规办理,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四:夏某某涉老旅游诈骗案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8年,夏某某在某旅行社担任导游和销售人员。其间,曾多次组织旅行团去各地旅游,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夏某某从旅行社离职后,仍继续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旅游项目,部分群众受其误导,向其询问旅游事宜并表达参团旅游意向。2019年至2020年1月,夏某某利用受害人的信任,隐瞒其已从旅行社离职的事实,谎称自己能够组织各种境内外旅行团,先后骗取34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9.6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隐瞒其没有导游资质及组团资质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夏某某收取旅游款项之后,全部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其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情节恶劣,依法作出判决,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以旅游为诱饵实施的诈骗案。被告人利用受害人辨别、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虚构旅游项目,引诱他们报团参与,不仅给众多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提醒广大老年群众,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盲目相信“熟人”,主动拒绝不合理低价旅游;要学会甄别旅游机构的资质,参团旅游时要找正规旅行社,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务必要求旅行社提供对公账号,切勿向任何个人账户汇款,交付费用应索取发票、收据等凭证。决定参团旅游时,还应多听子女的意见,避免掉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案例五:李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女,32岁)通过搭讪认识了老年人王某。经过多次接触,李某表示要与王某结婚,为其养老,王某信以为真。其间,李某多次谎称自己经营的超市需周转资金等,累计骗取王某8万余元。王某父子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以同样的方法分别骗取被害人赵某、朱某共计11万余元。这些钱均被李某用于还贷或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老年人为作案对象,以骗婚为手段,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当下,老年人的感情需求逐步上升,一些不法分子以丧偶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留守老人以及残障人士为作案目标,利用他们辨识能力不强,情感上、心理上、精神上需要慰藉等特点,大打亲情牌,从嘘寒问暖、关心关爱入手,假借与被害人“谈朋友”“搭老伴”,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财物。提醒有婚恋需求的老年人,在同“婚恋对象”交往时,一定要理性,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切莫轻信甜言蜜语,避免人财两空。

案例六:帕某冒充社区干部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5日,帕某冒充社区干部,以帮助被害人申请廉租房补贴的名义,骗取84岁老人何某的银行卡和身份信息,然后用何某的信息在自己手机上注册微信号,并进行实名认证,绑定何某银行卡,先后7次将何某银行卡内的1.25万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内。同年1月29日,帕某冒充社区干部,同样以帮助被害人申请廉租房补贴的名义,骗取老人高某1000元,被发现后于当日将钱款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判决帕某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  

典型意义:老年人应注意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并尽量避免通过公共网络环境使用金融服务。日常应多与儿女沟通交流,多与邻居打交道,遇到可疑人员、陌生人经常观望、敲门等情况,多询问家人或邻居,必要时可拨打110报警。

案例七:某美容仪器经销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8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宁市某美容仪器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销部店内有32个产品宣传课件及部分“项美”美容仪器宣传册,宣传科技美体减肥仪、复合长效消毒剂、美容仪器圆形贴等产品具有保健治疗等效果。

经立案调查,该美容仪器经销部利用宣传资料,在产品销售现场作现场说明和演示,但无法对宣传资料中注明的效果与疗效作有效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责令伊宁市某美容仪器经销部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很多老年人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一些商家对其销售的仪器、保健品等过度宣传、虚假宣传,实际上宣传效果无法佐证。警示广大消费者,面对宣称有治疗疾病等作用的商品,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八:某氢气电子产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5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氢气电子产品店聚集了20余名老年人,有8名老年人正在体验吸氢,该店负责人通过讲座和视频称,“运用氢气机和富氢水杯可以治疗高血压、胆囊炎、脂肪肝、糖尿病等疾病”,现场张贴大量相关内容的宣传图片。

经查,吸氢机是采用电解技术将水电解出氢气,不具备该店宣称的医疗、保健、养生功效。该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注重身体健康的心理,采用宣传讲座、专家授课、免费诊疗等手段销售保健品、保健器材,夸大产品功效,诱骗老年人购买。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体,保健品、保健器材不可替代药品,不具有医疗效果,如身体不适一定要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

案例九:某网络传媒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6日,新疆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在吐鲁番市高昌区一餐厅组织新品推介会,组织、邀请该公司工作人员、区域产品代理商及部分顾客代表共计70余人参加,其中顾客代表绝大多数为老年人。其间,公司邀请的授课老师在讲解时称,扎碧帕尔能量项链具有治疗头疼、失眠等功效,其公司生产的同品牌系列的养胃粉、妇女之宝等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效,并现场发放产品宣传画册。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其功效宣传与监测报告、实际内容不符,无法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属虚假宣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广大老年人切记,保健品不是药品,保健品没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不能代替药品,不会达到所谓速效、包治百病等作用。

案例十:某生活用品体验馆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27日,接全国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推送的涉养老诈骗线索,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什市某生活用品体验馆进行检查,发现该体验馆通过给老年人免费做红外线功能养生仪体验,吸引老年人进店,然后宣传“松花粉片、艾条、三七、人参雪莲复合肽能治各种疾病和医院治不好的病”,诱使老年人购买产品。

经查,该体验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体验馆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老年人急于看病的心理,向老年人推销产品。提醒广大老年朋友,要以正确的心态对待身体存在的问题,树立正确的养生保健观念,看病就医一定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

责任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