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告!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 2022-09-15 17:01:31  作者:

乌鲁木齐市关于依法惩处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等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巩固全市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各族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中妨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参加核酸检测。全市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包括区域性核酸检测、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及自治区、地州市相关文件规定需进行核酸检测的重点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一次不按时参加检测的,可由公安部门进行训诫;二次或二次以上不按时参加检测的,给予警告或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并处罚款处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扫码登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单位、居民小区、商务楼宇、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建筑工地、旅游景点、药店、农贸市场、医疗机构、理发店、公园等,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可由公安部门进行训诫,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处罚款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规进行核酸检测。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并处罚款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买卖、使用核酸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拘留并处罚款处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对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落实扫码查验措施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相关部门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鲁木齐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15日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