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政声: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归根结底就是要规范用权
来源: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发布时间: 2022-07-11 12:19:23  作者: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指示,深刻揭示了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根本规律,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成果,为我们深化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说一千道一万,归根结底就是要“规范用权”,在“七个务必”上发力:

一、规范用权务必正确对待权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执法司法权力专业性强、自由裁量度大、受干扰诱惑多,权力的多重属性表现尤为明显。

只有深刻认识执法司法权力鲜明的政治性、厚重的人民性、强烈的法治性,始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才能确保手中的权力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谋利。

只有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坚持秉公用权,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深刻汲取孙力军政治团伙违法滥权的教训,严格规范用权,决不能持权自重、以权谋私、滥权妄为,确保执法司法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守公平正义。

二、规范用权务必完善立案受理

立案受理是执法司法的初始阶段,也是人民群众感受执法为民、司法公正的起点。当前,有的地方在立案受理方面还存在有警不接、接警不处,以调代立、增设隐形门槛,以及诉讼“主客场”、行政复议申请不畅等问题。我们要畅通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的渠道,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特别是要“完善四项制度”。

——要完善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健全接报案登记、受立案审查、结果告知等规则,强化重点警情处置监督指导,确保接处警依法规范。

——要完善民事立案制度,严格执行法定立案标准,细化当场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的程序规则,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杜绝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受理条件。

——要完善管辖制度,健全级别管辖、集中管辖、交叉管辖机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防范诉讼利益冲突。

——要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制度,加强与信访处理、行政诉讼的协调衔接。

三、规范用权务必依法查明事实

查明事实真相是执法司法的核心环节,也是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有效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前提。当前,有的地方在侦查、调查、审理方面还存在非法取证、久拖不决、听证走过场、庭审不细不实等问题。我们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防止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特别是要“抓实三项改革举措”。

——建立健全刑事侦查责任制,完善覆盖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的责任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

——推动庭审实质化,坚持证据裁判和程序正义,落实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机制,依法保障诉讼各方权利。

——要加大行政复议听证审理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的力度,推行咨询专家意见和集体议案制度,提升行政复议专业性、权威性。

四、规范用权务必规制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是执法办案作出决断的关键环节,集中体现执法司法人员法律适用水平。当前,有的地方在自由裁量方面还存在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等问题。我们要发挥自由裁量的积极作用,限缩恣意裁量的任性空间,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确保执法裁决和司法裁判公平公正、合情合理。

特别是要“规范好三类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法上,要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为基层一线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细则和实战指引,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刑事司法上,要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细化不捕、不诉、抗诉和量刑建议等裁量标准,确保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民事司法上,要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规范指导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应用,加强类案检索和法律适用指导,确保同案、类案裁判一致。

五、规范用权务必严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

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是执法司法的重要内容,事关执法办案质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当前,有的地方在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方面还存在保管不力、移送不顺畅、处置不规范、监管不透明等问题。我们要提升涉案财物管理处置规范化水平,做到既依法查办案件又有效追赃挽损。

特别是要“抓住三个重点环节”。

——要抓住财物查扣环节,进一步明确、细化涉案财物范围,对不影响执法办案正常进行、无需作为办案证据使用、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要抓住集中监管环节,加快推进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平台建设,强化科技应用,探索三方共管,推动涉案财物实时登记、集中存储、规范处置、全程监管。

——要抓住先行处置环节,对不宜长期保存、容易贬值、价格波动较大的财物,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

六、规范用权务必严肃裁决执行

裁决执行是执法司法的“最后一公里”,是法律权威得以彰显的最终体现。当前,有的地方在裁决执行方面还存在违法“减假暂”、随意查扣冻、消极执行、错误执行等问题。我们要加强执行权力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执行质效和公信力。

特别是要“完善三个机制”。

——要完善刑罚执行机制,细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标准、办案程序,健全核查复查机制,依法严肃执行刑罚,决不允许“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纸面服刑”。

——要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机制,加大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力度,严格规范财产处置程序,加强执行案款管理。

——要完善执行救济与监督机制,依法纠正错误和违法违规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用权务必加强制约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执法司法等关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权力制约。我们要加快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的能力水平。

特别是要“加强五个监督”。

——要坚持以党的监督为主导,发挥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开展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严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要强化上级监督,中央政法单位要把更多精力放在统一执法办案尺度、监督执法司法质效上来,充分发挥对下监督指导作用。

——要强化互相监督,健全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监督精准性有效性。

——要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内部制约和流程控制,常态化开展案件管理、质量评查,加强智能监管,让内部监督“长出牙齿”。

——要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群众批评监督渠道,拓展执法司法公开的深度与广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