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瞳经营乱象,检察官提醒:别乱戴、别乱买、别乱卖!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2-04-18 17:18:12  作者:王晨 曹瑞东

彩色软性亲水接触镜俗称隐形眼镜,也被称作美瞳,不管是“厂家直销”还是“海外代购”,只要销售者没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就属违法行为。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整治美瞳经营乱象。

今年3月,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在走访摸排中发现,辖区多家眼镜店、美妆店、饰品店在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人群售卖美瞳。

根据相关规定,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其生产和经营者必须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佩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美瞳有可能造成角膜损伤和细菌感染,容易引起多种眼部炎症及并发症,危害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加强对非法经营美瞳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商户依法处理,并对辖区美瞳市场清理整顿,督促相关商户守法经营,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提示:美瞳不可乱卖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美瞳,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微信朋友圈售卖高仿美瞳,销售金额较大,达到5万元以上,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检察官提示:美瞳不可乱买

消费者在选购美瞳,应到合格的眼镜店与验配机构,在专业验光师的指导下,通过规范准确的验配过程,试戴并选购彩色软性亲水接触镜。购买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的美瞳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