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好“法治第一课”——做校园里的“守望者”③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2-04-12 19:22:32  作者:古雪丽

今年3月底,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秦立芬接到通知,由她担任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法治副校长。

2021年年底,秦立芬正在调解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引导双方从保护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努力修复两人的关系。通讯员  孟蕾 摄

这对秦立芬来说是一次“跨界”,但她十分从容。秦立芬在新市区法院从事多年民事审判工作,其中不乏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案件。

“这次担任中学法治副校长让我跟未成年群体走得更近,能更真实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想法,这对我和孩子来说都是一次成长的良好机会。”秦立芬说。

4月6日,记者采访秦立芬时她正在备课,不久后她要去学校开讲第一课——《加强法治教育 共建平安校园》。

“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加上学习压力、校园生活、家庭关系等多重因素,部分孩子出于好奇和叛逆,容易犯错。”近些年,秦立芬先后受理了诸多涉未成年人案件,她说,尤以涉及青少年的案件较难办理。

青少年思想较小学生更加成熟,必须有的放矢加以引导,方能达到普法效果。对于第一堂课,秦立芬构思已久,最终决定从自己办理过的几起校园中较为常见的案例入手,让孩子们正确认识一些可能有过的行为对自己、他人和家庭带来的危害。

今年1月,秦立芬接到新市区某学校的求助电话,两个小学生家长因一起校园伤害事件闹得不可开交。

在此之前的一次课间,两个孩子违反校园规定偷跑到操场篮球架旁攀爬玩耍,上课铃响后两人慌忙滑下,处于上方的孩子不慎将位于下方的孩子右眼踩伤。

秦立芬将双方家长及校方代表邀请到新市区法院调解室展开调解。

受伤害方孩子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校方缺乏管理、施害方家长缺乏教育,索赔数万元医疗费。校方认为学校已通过多种途径向家长和学生开展了校园安全教育,对此秦立芬也做了核实。施害方家长则认为两个孩子结伴玩耍,受害方也有责任,且对方索赔金额过高。

两个学生都已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秦立芬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三方解释有关规定。最终施害方家长向受害方家长赔偿8000元。

校园生活中,学生之间打闹玩耍较为常见,青少年情绪容易激化,因此造成的伤害事件并不少见。秦立芬准备通过解读民法典有关规定,让孩子们注意尽量不打闹,以免对同学造成侵害,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良影响。

去年,某学校向新市区法院反映,有学生在校园周边商店购物中有盗窃小商品的行为,让商店老板十分头疼,“都是孩子,东西也不贵,就怕他们‘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商店老板的担忧同样也是学校的担忧。

秦立芬和同事针对中小学生这一行为做了专门研究,并安排法官就这一问题向该校全体师生开展了一次法治课,此后,该校再未收到此类情况反映。

这次,秦立芬也准备将此问题带到课堂上,让孩子们认识到这一行为的危害。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可以实施犯罪了呢?当然不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可以不尊法。”秦立芬翻开摆放在桌面上的几本法律书籍,向记者一一道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为讲好这堂课,秦立芬提前向校方征求意见、翻阅典型案例案卷、研读法律条文,授课内容还在继续充实中。

秦立芬深知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工作任重道远,“我要当好校园安全守护者,发挥专业所长,引导孩子们亲身参与法治实践,让法治的种子在他们心中生根发芽。”

责任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