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文明祭扫,这些法律“雷区”请勿踩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 2022-04-05 13:00:23  作者:

又到一年青草绿,又到一年清明时。清明节是中国传统节日,也是重要的祭祀节日。在祭祖扫墓的过程中,有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需要注意呢?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一些案例,提醒大家文明祭扫,不要去踩法律“雷区”。一起来看看吧!

1.案例回放

2021年3月14日,叶某伟等6人明知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用火,未听从管护人员劝阻,私自携带火种、鞭炮、冥币等进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林区自家坟地祭祀。上坟人员未将祭祀燃烧余灰及香等彻底处理熄灭便离开,纸钱余灰等被风吹到相邻的下风向可燃物丰富的林地上,复燃点燃旁边杂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2022年3月3日,被告人叶某伟等6人因犯失火罪,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余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提示:

春季天气干燥,正是火灾的高发季节。焚烧香烛纸钱是传统祭祀方式,但也有很多人在清明时节因祭祀不慎,火星飞溅落入枯枝草丛中而引发火灾。大家要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注意用火安全。一旦发生火灾,需第一时间向消防部门报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案例回放

2020年3月,福建省福清市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全面暂停祭扫活动的通告》,禁止人员上山祭扫。2020年4月10时许,大林、小林及其哥哥林某丁、林某戊等人到山上祭扫。期间,林某丁、林某戊驾车回家拿东西并再次上山,途经村中路口设卡执勤点时,被执勤人员林某甲等人拦住并进行劝返,两人与执勤人员发生口角。大林、小林闻讯后从山上赶到执勤点,并与执勤人员林某甲发生吵闹,大林用拳头殴打执勤人员林某甲的头部、面部等处,造成其受伤。最终,大林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小林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大林、小林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8453.69元。(文中所涉人物皆为化名)

检察官提示:

当前,国内本土疫情多点散发频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清明节期间,人员流动和聚集性活动增多,疫情防控不确定性将增加。大家要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规定,安全、文明、有序进行清明祭扫活动,不听劝阻贸然闯卡冲关行为不但不妥,还有可能触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案例回放

2021年11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余三被告人张某、陈某乙、陈某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4月,宜春市重点工程某快速通道项目须征收社区8个居民小组的祖山,祖山范围内坟墓须全部迁移,因不允许土葬且追思堂尚未交付使用,坟墓须安置到其他地方。8个居民小组与袁州区某乡镇某组签订购买坟山协议,购买该组的林地。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地林木蓄积292.643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否则即使是砍伐自家的林木,也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案例回放

2018年4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当地祭祀用品市场上出现较多人民币图样的冥币,遂向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中心支行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依法履职,对此种现象进行检查、清理。接到检察建议后,上述两单位依法履行了职责,但市场上仍有少量商家出售人民币图样冥币,只是更加隐蔽。2018年8月至9月期间,管某、韩某、李某、邵某被发现在其各自经营的商店内销售人民币图样的冥币。

金安区检察院认为,管某、韩某、李某、邵某等4人销售人民币图样冥币,且有伟人头像,侵害其肖像权,有损伟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公众赔礼道歉。经依法发布公益诉讼公告,公告期届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遂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上述4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向公众赔礼道歉。一审法院经审理,均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示: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其严肃性不言而喻。《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作为祭祀用品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违法行为。清明节临近,大家不妨以献花等更加健康、文明的祭祀方式寄托哀思、缅怀亲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故意毁损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