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兴趣班费用是否应当共同承担?
来源: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2-01-17 15:52:56  作者: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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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和小兰离婚后,婚生子约定由小兰抚养,小李给付婚生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孩子渐渐长大,小兰给孩子报了三个兴趣班,每月的开支便随之增长,小兰到法院起诉小李,要求小李负担一半的兴趣班费用,小李不同意支付,称小兰给婚生子报的兴趣班没有和其商量,而且不是必需的花费,所以不同意支付。双方就抚养费的范围发生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释法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其他涉及未成年婚生子权益的事项均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关于小兰要求小李承担一半教育培训费问题,该款项并非婚生子生活、受教育必须应当支付的费用,小兰亦未同小李就该款项协商一致,现小兰要求小李支付上述款项的一半,没有依据,故驳回小兰的该项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