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地边境口岸城市范围的公告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 2022-01-06 11:29:21  作者: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4号)要求,现公布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塔城地区塔城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为陆地边境口岸城市。

为有效控制疫情传播风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离开上述陆地边境口岸城市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请有关人员认真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验核酸检测证明。如未履行疫情防控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日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