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今起施行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2-01-01 16:36:41  作者:房佳伟

新疆平安网讯 2022年1月1日起,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为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让《条例》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和“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条例》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引导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做学习、贯彻、维护《条例》的表率;要充分运用法治宣讲平台,组织法学法律专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条例》宣讲;要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座谈会等多种形式,面向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举办专题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准确运用《条例》,不断提升依法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的水平。

《通知》强调,《条例》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地各部门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要充分发挥《条例》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我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以推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为契机,总结提炼近年来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平安建设工作中的特色亮点,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措施落地生根,全面提升平安新疆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

据悉,《条例》共8章58条,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在自治区地方立法领域规范平安建设工作责任主体,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工作机制创新和基本职能,明确平安创建责任、表彰奖励,完善平安建设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与奖励制度,法律责任的设定等。

根据《条例》,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作为平安建设工作平台,要因地制宜按需整合辖区资源、人员、设施,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为平安建设提供支撑。

《条例》明确,人民群众是平安新疆建设最大受益者,将积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条例》的出台施行将有效提升新时代平安新疆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