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再出手!全面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发布时间: 2021-11-05 11:27:37  作者: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共同追寻公平正义的法律共同体。但在一些案件中,却出现不良律师与政法队伍中害群之马相互勾结,干预、操纵裁判结果,对公正司法造成严重损害。

为从根本上堵住漏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交往做出更加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竖起一道预防司法腐败的隔离墙。

这部《意见》最引人瞩目之处,就是列出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交往的“负面清单”,以列举形式明令禁止7类不正当接触行为,对形成“清清白白”的关系进行制度性规范。

——禁止私下接触所承办案件的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被明确禁止。

——禁止在案件中私下为律师提供帮助。既包括“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等违纪违法行为,也包括“牵线搭桥”“转递材料”等“小事小节”,同时也明确不得“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禁止以任何形式为律师介绍案件。包括给当事人推荐、介绍、要求、建议、暗示等等,只要存在为律师介绍案件的可能,均被严令禁止。

——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除了受贿、索贿、吃请等明显违纪违法的行为外,婚丧嫁娶等“礼尚往来”,借用租用律师的房屋、车辆或其他物品,也属于违规。

——禁止擅自参加律师或律所举办的活动。包括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法律咨询等。

——禁止本人及亲属与律师从事盈利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与律师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律所担任“隐名合伙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合资”“代持”,不得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

——禁止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交往是两方面的,在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约束的同时,《意见》也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律所的管理。双管齐下,共同维护司法机关的清风正气。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管,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完善律师投诉查处机制等。

——完善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完善律师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对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日常监管,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避免风险代理诱发司法腐败。

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通过一系列有效管用的方法,一批不正当交往引发的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意见》将这些方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将成为发现和查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不正当接触的利器,全面补强监督不力的短板弱项,对查实的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律所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突出运用智能化手段进行全天候动态监测。依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和律师管理系统,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启动预警机制的次数将由省级高院、检察院明确。

——突出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一方面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通过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法官、检察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等问题,纳入司法巡查、巡视巡察和审务督察、检务督察范围。

——突出强化各类线索的移送查办。法检两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移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举报涉及检察官、法官的,移送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是政法机关的必答题。一系列制度规范的出台,让权力的“笼子”越扎越牢,以铁规铁律维护司法公正,彻底消除司法权滥用的空间,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