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设条例》解读:提升新时代平安新疆建设法治化水平
来源:石榴云   发布时间: 2021-10-16 13:36:32  作者:张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实施将有效提升新时代平安新疆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日,记者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处长李学军就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条例》?

李学军: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要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平安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生命财产安全,上升到安居、安业、安康、安心等,内涵外延不断拓展,标准要求更新更高。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意义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共建共治共享,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平安中国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同时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的召开,明确指出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总体要求、基本路径、工作重心、发展方向、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平安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上升为法制规范,成为平安新疆建设的法治保障。

199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虽经1997年、2009年两次修改,但其内容、名称、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等都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新的决策部署的要求,制定平安建设地方性法规紧迫且必要。

9月30日,居民在温宿县街道上和国庆主题花堆合影留念。艾则孜·沙木沙克 摄

记者:《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李学军:(一)坚持法治思维,一系列制度设计增强了条例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及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平安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在自治区地方立法领域,首次规范平安建设工作责任主体,规定:“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的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规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参与机构平安建设工作职责作了明确;首次明确平安建设要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首次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工作机制创新和基本职能,首次明确了平安创建责任、表彰奖励,完善了平安建设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与奖励制度,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设定等。相关制度设计和规定,聚焦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法治思维引领平安新疆建设,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体现了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坚持人民至上,凸显了立法的根本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和全过程。《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让人民群众成为平安新疆建设的最大受益者,积极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渠道,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在总则部分,《条例》对全面提升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从指导思想、工作内涵、工作原则等角度进行了规范和保障。

同时,《条例》从组织动员、引导参与、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村居民做好辖区平安建设相关工作、家庭参与创建、志愿服务及见义勇为等角度,对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体现了立法为了人民、为人民立法的理念。《条例》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多次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基层平安建设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数百条意见建议逐一研究、认真吸纳,进一步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8月13日,博乐市小营盘镇社区支援服务队参与社会服务。通讯员 芦胜磊 摄

(三)坚持问题导向,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平安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群众性创建活动,最终落脚点在于更有效地应对重大风险、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为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坚定坚决地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对扎实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的风险,坚持底线思维,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平安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作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规范。

为压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条例》规定平安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作为业绩评定、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拒不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的还将给予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枫桥经验”,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条例》规定了网格化服务中心组织协调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要求公安、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制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为强化平安建设职责的刚性约束,条例延续《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关于“一票否决”的相关规定。同时对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情形的整改作了规定,从制度层面积极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整改。

(四)固化了新疆平安建设的实践,彰显了平安建设的法治方式。

近年来,自治区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积极开展社会治理和服务创新实践,平安建设探索出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条例》通过法定程序作了凝练和固化。

除前文提及的外,主要有:依法精准深化严打暴恐专项斗争,打击、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挥网格化服务中心、便民警务站、公安检查站等联防联控作用,构建党政军警兵民协调联动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增强整体防控能力;网格化管理服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以及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创建活动等,这些规定是对平安建设成熟经验做法的推广和普及,也是立法的初衷之一。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