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闯祸,谁之过?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1-08-09 17:20:12  作者: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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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张某向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的汽车停放在小区固定车位,24小时内未启用,下班回家后却发现,汽车整个车门被划伤,遂前往小区监控室调取监控,发现是邻居陈某家的孩子用石子划伤的,便立即找陈某理论。

陈某因出差,将8岁的孩子委托邻居李某照看,孩子独自玩耍时不慎将张某的汽车划伤。陈某和李某两人为谁来承担车辆维修费争论不休,产生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张志丹了解具体情况后,现场为双方当事人解答疑惑,宣讲法律条款,经过耐心调解,李某和陈某表示同意共同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合计1000元。

张志丹介绍,“熊孩子”闯祸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虽然父母不是侵权人,但让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偿债能力的孩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无异于给受害者“开空头支票”。加之,“熊孩子”闯祸的背后或多或少有父母管教不力的因素,因此,未满18周岁的孩子闯祸了,通常都由父母等监护人来负责买单。同时,监护职责并不因委托关系而转移或减轻,作为委托监护的受托人,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孩子的义务,要引导“熊孩子”改掉不良行为。因此,让父母担责只是形式,让父母重视管教才是《民法典》规定监护人责任的目的。监护人除了要照顾、保护未成年孩子,更要对其合理管教,教导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法则。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