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打扫卫生被拖把“咬”手 法院: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1-06-11 01:27:05  作者:张秀 古雯 马骏

汪某和贾某系某小学学生。2019年11月的某日下午,汪某和贾某在班里打扫卫生。汪某清洗压杆式滚筒拖把时,由于力量不够,无法独自压杆,贾某便过去帮忙。其间,汪某将手放在靠近拖把转头的位置,导致其左手被压杆夹伤。

受伤后,汪某住院治疗,花费近2万元。2020年11月,汪某家长将贾某及某小学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贾某及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好心帮助汪某,因汪某手抓位置恰恰是拖把可活动部位的下方,因此,汪某受伤也有其自身原因,故汪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贾某虽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他是本次损害后果的直接侵害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汪某和贾某年龄较小,预测后果能力和观察能力都不太成熟,在本案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某小学作为管理责任主体,不应配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设备和劳动工具,尤其是不符合未成年人使用标准的旋转式拖把,就算学生使用该拖把,也应该有老师陪同和监督。虽然某小学给全体学生做了全面的安全教育,但事发当天老师不在场,未尽到监管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汪某按责任比例承担10%的责任,贾某承担30%的责任(由其父母代为承担),某小学承担60%的责任。

贾某家长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乌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某小学使用的旋转拖把使用说明书上明确备注:请勿让未成年人单独玩耍,因此学校采购此类用具时,要尽审慎义务,并且在未成年人使用时,也应尽到监管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