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373.10元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 2021-05-20 11:31:09  作者:周斌 蔡长春

新疆平安网讯  记者5月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今年5月20日起,法院、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即每日赔偿金373.10元。

据悉,国家统计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379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为373.10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373.10元计算。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