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际借款人 谨慎“签字画押”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1-04-24 11:30:41  作者:古雪丽

在经济活动中,为简化交易流程,提高资金流通效率,往往会出现债务清偿“三角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比比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积极回应现实需求,将并存的债务承担纳入法典,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体系,为民事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关键词:债务加入

身边事

2015年,李刚(化名)向张力(化名)借款近800万元,并将自己位于喀什市的一幢楼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某销售公司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后,李刚未还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力将李刚及某销售公司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2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刚借款的去向关联到与其有合作关系的某销售公司。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典说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喀什地区中级法院法官刘新军介绍,在上述案件中,李刚向张力借款近800万元,借款合同加盖了某销售公司的公章,表明该销售公司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了确认,有承担上述债务的意思表示,构成第三人债务加入。在这种情况下,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张力既可要求债务人李刚清偿,也可要求第三人某销售公司清偿。

■提个醒

单位和个人切勿轻易在借款手续上签字盖章,否则可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使同意对债务人的欠款承担偿还责任,也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自己的身份,例如约定自己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先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由自己补充清偿。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