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与前物业公司打官司 帮业主讨回44.8万余元公共收益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1-04-02 11:06:20  作者:古雪丽 王雅楠

新疆平安网讯 3月22日11时许,家住乌鲁木齐市上海城小区的业主赵婷家响起敲门声,“你好,我是上海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来给您发放业主公共收益……”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上海城业主委员会主任孙振江来到业主家中,向业主发还公共收益款。

这笔钱是不久前业主委员会状告前物业公司赢回的小区公共收益,共计44.8万余元。当天,上海城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共计发放38万元小区公共收益,每户200元。

“以前只听说内地的有些小区发放公共收益,没想到我们小区也做到了。”赵婷说。

上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成立,成立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解聘了前任物业公司,并于2018年1月20日通过招标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前物业公司不愿退场,也不同意移交小区公共收益。于是,业主委员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2019年8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物业公司自2015年1月起对上海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所获取的车位管理维护费、管理费、门岗车位管理费属于利用业主公共部分产生的盈利,应归业主所有。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退出上海城小区,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移交小区公共收益44.8万余元。

乌市新市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刘萌说,物业公司选任和解聘的权利依法归属权利业主享有,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本案中,上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8年1月20日生效,前物业公司之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

针对此案,法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目前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也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责任编辑:康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