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预约合同 需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1-04-02 20:08:21  作者:古雪丽

买房买车、网上购物、农产品销售……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形需要签订预约合同,以保证交易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规定了预约合同,在预消费领域保护买卖双方权益。

■关键词:预约合同 

■身边事

2014年,和静县某房产公司欠某建材公司部分工程款,决定用其开发的某市场商铺抵账。

建材公司联系李某,表示以优惠价转让抵账商铺,双方遂签订《商铺转让协议》。同年12月,李某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其以购买一手房产的形式取得商铺,并向建材公司支付50万元,之后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向其交付商铺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2015年4月,涉案商铺交付李某使用。2017年1月,李某向建材公司付清房款。

此后,李某多次催促,房产公司仍未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双方也未按《购房意向书》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于是,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建材公司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返还其购房款。

■法典说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本约)而达成的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邓晓辉介绍:“民法典实施之前,预约合同一般散见于有关商品房买卖等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现在预约合同作为新增条款出现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承认预约合同为一种独立的合同,扩大了预约合同的涵盖范围,不再局限于买卖合同,并将预约合同中一方不履行约定的行为认定为违约。”

邓晓辉说,本案中,李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就是一种预约合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李某与建材公司之间的《商铺转让协议》在《购房意向书》签订后已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无解除的必要性。在房产公司向建材公司抵账完毕后,李某可以按照《购房意向书》的约定,要求房产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提个醒

民法典生效后,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的当事人需要注意,不履行预约合同,将不再是责任较小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确定的违约责任,这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使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强化了社会信用,维持了交易秩序。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