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景区未开放路段驾车受伤,“冒险王”自担责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1-03-27 13:08:01  作者: 张秀

2017年的一天

王某驾车到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某景区游玩时

没有按景区导览图行驶

把车开进未开放的路段

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王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后,王某因伤入院治疗

花费治疗费10万余元

2019年12月

王某将景区管理方甲公司

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王某认为

景区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王某提出景区没有在事故发生路段设置警示标志

没有及时清除道路上的堆积物

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其提交的照片只能证明所行路段是连续下坡

并不能证明其他事实

法院认为

王某作为驾驶人员应做到谨慎安全驾驶

事故发生造成其人身损害并非景区的责任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

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景区确实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

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

景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

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景区未开放路段

且王某作为驾驶人本亦负有安全驾驶义务

结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

王某违反驾驶规则

在景区未开放路段驾驶

其行为实际是自甘冒险

自甘冒险 

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进入使自己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该减责事由可以合理地协调权益的保护与行为自由维护之间的关系,使人们无须担心动辄得咎,自由地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2020年12月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王某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康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