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为消费者“撑腰”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1-03-15 19:38:00  作者:古雪丽

新疆平安网讯  日常消费中商家以次充好、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在销售的情况并不少见,其行为不仅存在消费欺诈,还可能会对消费者健康、安全存在潜在危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案情:

颜某在某县经营一家凉皮店,为了让凉皮口感更好,他在生产加工凉皮时掺入硼砂。2019年8月,被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查时检出,经调查,颜某在其自营的餐馆售卖加入非食用物质硼砂的凉皮获利人民币800元。颜某在明知往凉皮中加入非食用物质硼砂会改变食物原有特性仍然将加入硼砂的凉皮销售给消费者,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颜某停止侵害并此后不再生产、销售有害的凉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金8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释法:

“这8000元实际上也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买买提艾力·多勒昆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均对惩罚性赔偿作了倍数计算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倍数是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倍数是损失的两倍以下赔偿金;旅游法第70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买买提艾力说,引入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法律对特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的强烈否定性评价,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行为成本,从而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同时,惩罚性赔偿也激励被侵权人有动力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客观上也能协助国家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制止。

由此也可以看出,民法典重视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的保护。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时,面对上述问题应如何选择适用?选择适用不同法律对索赔金额有影响吗?

买买提艾力介绍,总的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7条是一般法。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按其规定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当不符合特别法时,适用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由法官对惩罚性赔偿数额予以自由裁量。

这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合同责任,它具有赔偿功能、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


责任编辑:康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