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更换物业公司 业主可行使撤销权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1-02-07 11:14:48  作者:

业主委员会决定更换物业公司,业主表示反对。业主能否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给出了肯定答案。民法典赋予业主撤销权,能够更好地平衡业主个人权益和小区公共利益。

身边事

2019年12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县一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更换了原来的物业公司。

“我们不同意!”该小区业主张立、李峰于2020年8月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业委会作出的更换原物业公司和选聘新物业公司的两项决议。

原告认为,更换物业公司关系到全体业主切身利益,业委会没有依法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也没有征得法律规定的过半数业主同意。

对此,业委会并不认可。“原物业公司没有和我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未提供相应服务,且存在违规收取停车费等问题,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业委会负责人李红表示,“上述决议是根据章程召开业主大会,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才作出的,不可能撤销。”

法典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帕提古丽·依达也提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均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此案中,业委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召开业主大会,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表决通过了相关决议,其程序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帕提古丽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业主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小区业委会作出的决议。

提个醒

业委会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公共费用的安全合理使用,办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征,不应该是业主的对立方,两者应是和谐统一的整体。业委会积极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维护业主权利。小区业主也有义务遵守管理规约,配合业委会工作。双方应保持良性互动,实现保障业主知情权与维护物业正常管理的双重目的。(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