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在道路外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来源:长安新疆   发布时间: 2021-01-28 11:27:53  作者:纪微

案情简介:

刘某是克拉玛依市X公司起重车司机,2020年9月的一天,其在一工地操作起重车时失误,造成克拉玛依市B公司的临时工波某右手拇指受伤。

事故发生后,波某先后被送至3家医院就诊,诊断确认波某右拇指近节开放性指骨骨折(粉碎骨折)。为此,波某在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天,事故的发生给本就不富裕的波某家庭雪上加霜。无奈之下,波某找到X公司要求赔偿,公司告知波某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可以自行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审理过程:

波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随即将保险公司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020.62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本次事故发生地点在工地,不在通行的道路上,且没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证明,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要件,不属于赔付的范围。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波某赔偿损失51020.62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明确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该条并未要求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状态必须处于行驶状态;同时,该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事故车辆属于特种作业车辆,起重作业是其常态,特种车辆的作业功能通常是在停驶状态下进行,发生事故也大多是在作业过程中,在保险单中,明确标注了被保险车辆的机动车种类是“起重车”,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该风险应当是明知的。

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是驾驶该车在往返作业地点的道路上行驶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

因此,结合特种车辆的使用性质,应当认定特种作业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