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未领证 “离婚”后彩礼是否该返还?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1-01-21 19:45:29  作者:李续群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而按照传统习俗,订立婚约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称为“彩礼”,如果双方最终未能成婚,婚前给付的彩礼如何处理呢?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的马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2020年1月举行了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马某给付李某见面礼2000元,给李某的亲属礼钱2000元,订婚时,马某给李某彩礼5万元。按照习俗,李某回了礼,并办理了酒席。2020年4月初,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回了娘家,马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李某不同意,马某将李某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送给李某彩礼,现双方解除婚约关系致使马某送彩礼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李某应依法将彩礼返还给马某。对马某给付李某的2000元见面礼及给其亲属的2000元礼钱,李某也按习俗进行了回礼,该部分礼钱不应认定为彩礼,对订婚时给付的5万元应认定为彩礼。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实际举行了婚礼,且共同生活过。法院判决:李某酌情返还马某1.5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李某称,马某所给的5万元是置办婚礼的钱,且已全部用于置办宴席、购买结婚用品、家具及厨房用品,且上述物品均在马某家中,不应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应当以自由、自愿为原则,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额财物的行为,婚姻关系不成立时,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马某与李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因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给予彩礼一方要求收回彩礼,李某应当根据情况返还彩礼。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责任编辑:康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