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时意外摔倒受伤 自担80%责任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1-01-17 12:19:45  作者:张秀秀 张丽华

案情

2017年,付某和朋友在某火锅店吃饭时意外摔倒。经诊断,付某右侧尺骨鹰嘴骨折、右侧上臂尺神经损害、右肘关节活动障碍、生活自理能力障碍。治疗过程中共产生医疗费等20万余元。付某与火锅店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火锅店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2020年初,付某将火锅店老板魏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魏某承担医疗费等20万余元并支付1万元精神抚慰金。

“在火锅店就餐属实,但她摔倒是因为跑步摔伤,当时地上没有油,也没有人推搡她。并且店里地面、楼道口、菜品区都贴有安全提示,查看公共视频完全可以看出是她不小心摔伤的,与火锅店没有关系。”魏某当庭辩解,并称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已经替她支付部分医疗费。且火锅店有购买意外伤害险,已将原告的医疗费票据交给保险公司,但因原告材料不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现火锅店停止经营,公共视频也没有保存。

释法

乌市头区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付某就餐时摔伤,治疗期间,产生费用20万余元。双方协商期间,魏某曾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本人魏某经营某火锅店,付某在本店吃饭时跑步摔倒,导致其左肘关节粉碎性骨折,本店有公共视频记录为证。”魏某签了自己的姓名,并留下了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也有同样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魏某作为餐厅经营者,应该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以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庭审中,虽然被告辩称现场公共视频已无法调取,但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摔伤第一现场的公共视频及时保存,并向法院出具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魏某未向法院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从魏某书写的“付某跑步摔倒”来看,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在就餐时跑步存在的风险及时予以提醒和告知,其未向法院提供提示顾客就餐注意安全的相关证据,故其在服务上存在一定瑕疵,亦应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

原告付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2020年11月,法院判决:被告魏某赔偿付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万余元,驳回付某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实践中,对于此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不仅要看当事人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还要查证权益受损者是否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服务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必要时要通过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判断事实是否真实,进而作出公正、公平、合理的裁判。


责任编辑:康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