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昌吉一男子受训诫
来源:长安新疆   发布时间: 2021-01-08 19:18:10  作者:高源 李小玲

为打赢官司,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在法庭上耍“小聪明”,后果很严重。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对在庭审中做虚假陈述的高某给予了训诫。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14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戴某、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某诉称,被告戴某、吕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其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给付,借款期限6个月,若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按本金的30%赔偿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

被告辩称,高某的实际出借金额为65600元,当时虽然打了80000元的欠条,但是借款的同时就扣除了14400元的利息。原告高某先拿走了被告吕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后将80000元借款转入被告吕某银行卡,又从银行卡取出14400元的砍头息。原告实际向被告借款65600元。

庭审中,原告高某提交《借款合同》一份、《借条》一份、银行业务凭证一份,载明被告吕某、戴某向原告高某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和保证条款的事实。原告高某提交的银行业务凭证显示,2019年1月29日,原告高某向被告吕某银行卡转账80000元。

为查明案件事实,昌吉市法院依职权调取了银行卡存取款凭证,凭证显示,2019年1月29日,原告高某向被告吕某银行卡转账80000元,高某本人在客户栏签字,随即,高某又从吕某银行卡支取14400元,高某本人在客户栏签字。

经法庭质证,原告高某仍拒不认可提前提取砍头息,对银行凭证上签字的真实性也不认可。经法庭审查认定,原告高某实际出借金额为65600元,并对原告主张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对原告高某进行了训诫,并向其告知虚假陈述行为不仅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听到法官的训诫,高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书写了悔过书,承诺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做诚实守信公民。

法官

当事人在一切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司法权威,违反诉讼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

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陈述、如实回答,否则将面临司法处罚。

近年来,昌吉市人民法院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力度,对“职业放贷人”“高利转贷”“套路贷”、虚假陈述等情形一律从严审查,涉嫌犯罪的,一律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戒。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