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遗嘱 丧失继承权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0-12-29 19:29:35  作者:李贝贝 卢星星 刘庆 武运波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

身边事

“那个文件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要把它烧毁。”12月3日,哈密市的王某说,她烧毁的是一份文件,在形式上不能称为遗嘱。

说来话长,2000年,王某的儿子张某从单位买了一套集资房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张某在这套房里结婚生子。

2018年秋天,张某被查出患有十二指肠肿瘤。

2019年9月29日晚,张某主动在病房写下一份遗嘱,并要求值班医生证明其神志清晰后在遗嘱上签名确认。之后,张某将这份遗嘱交给在场的表哥。

第二天,张某病逝。张某的表哥将遗嘱交给了王某。

王某和丈夫看完后,在没告知张某妻子刘某的情况下将遗嘱烧毁。

“儿子走了,他名下的房子我和老伴都有权利继承。”今年年初的一天,王某夫妇向刘某提出,分割张某的那套集资房,但被刘某拒绝。

后来,王某夫妇将刘某和孙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那套集资房。

刘某开庭时才得知,张某曾写有遗嘱并被王某夫妇烧毁一事。

刘某认为,王某夫妇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将遗嘱烧毁,致使遗嘱内容无法确认。销毁遗嘱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王某夫妇已丧失继承权。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张某个人所有。因王某夫妇烧毁张某的遗嘱,丧失继承权,涉案房屋应由刘某和儿子继承。最终,法院判决集资房归刘某母子所有。

法典说

“此案涉及继承权丧失问题。”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谷丽娜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谷丽娜说,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对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的情形、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作出规定,对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提个醒

“不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只要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即依法丧失继承权。”谷丽娜说,继承人一旦丧失继承权,也就丧失了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具有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即丧失了其继承遗产的可能性。

在此提醒各位读者,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确认。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