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址不准确致文书被退回 视为送达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0-12-14 19:09:04  作者:古雪丽 阿卜杜克热木·图尔荪

邮寄送达是法院送达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当事人传唤、通知应诉、裁判文书送达等各项诉讼环节。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诉人柯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中就涉及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收等原因致文书被退回的问题,这种情况视为送达吗?

相关案情

2019年4月1日,黄某因与柯某的买卖合同纠纷向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麦盖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柯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柯某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并签字确认。

柯某未参加一审庭审却收到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年1月31日,柯某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等理由向喀什地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柯某上诉称,其系自由职业者,经常出差,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一直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他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合法的传唤缺席判决,剥夺了其举证、质证与辩论的权利。

2020年10月,喀什地区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驳回了柯某的管辖权异议,按照柯某提供的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向柯某送达了相关文书。之后,法院寄送给柯某的特快专递邮件被退回,邮政人员在改退批条上的“退回原因”一栏中记载“原写地址不详、电联拒收”。

法官说法

喀什地区中级法院民二庭审判员艾克拜尔江·买代提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该案中,一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柯某送达开庭传票,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均与柯某本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中的地址、联系方式完全一致,邮局改退批条显示“原写地址不详、电联拒收”,且柯某在二审期间未能举证证明送达过程中其没有过错。柯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对该案缺席判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法官提醒

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时,应当提供自己的准确、详细、可收悉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果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如不提供准确的地址或拒收法律文书企图逃避责任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送达文书,地址错误的或拒绝签收的,一律视为送达,并视为放弃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

相关链接

●直接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指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转交送达: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电子送达: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

●公告送达: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