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首批侵害消费者权益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
来源:长安新疆   发布时间: 2020-12-04 11:09:34  作者:

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三名法官+四名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依法分别公开审理涉及被告人颜某、周某、马某的三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这三起案件是全疆首批侵害消费者权益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颜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颜某从事凉皮生产经营期间,在其生产加工的凉皮中掺入硼砂以达到让凉皮口感劲道、不易断的目的。

2019年8月6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颜某经营的味饭馆凉皮进行抽样并送检。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在被告颜某生产经营的凉皮中检出含非食用物质硼砂270毫克/公斤,并在现场查获袋装白色粉末状物质410克,经检验为非食用物质硼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告颜某在其自营的甘肃风味饭馆5天卖出加入非食用物质硼砂的凉皮50张,获利人民币800元。

处理结果

经检验,颜某在明知往凉皮中加入非食用物质硼砂会改变食物原有特性,仍然将加入砌砂的凉皮销售给消费者,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令被告颜某停止侵害并此后不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凉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金8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喀什日报》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周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周某从事生产批发豆芽生意期间,在豆芽生产的过程中加入“无根水”破坏豆芽正常生长规律,明知购买的“无根水”无任何可安全食用标识,使用“无根水”生产的豆芽食用后对人体可能造成损害,仍然予以添加生产并大量批发销售流入市场获利。

2019年11月4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周某豆芽生产作坊查获待销售豆芽7.4吨,价值18500元,当场扣押“无根水”220克。被告周某在收到停业整改通知书后停止生产,但仍将尚未出售的使用“无根水”生产的豆芽继续销售流入市场。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某生产作坊生产的豆芽进行抽检,检出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被告周某生产、销售加入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豆芽7.4吨,明知豆芽作坊在停止营业期间,仍继续将查扣的豆芽大量销售流入市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最终判决:责令被告周某停止侵害,此后不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豆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185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喀什日报》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马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起,被告马某在其经营的疏勒县祖爱豆腐加工厂从事生产销售豆芽期间,在豆芽的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水”,破坏豆芽正常生长规律,明知使用的“无根水”无任何可安全标识,使用“无根水”生产的豆芽品相好且好卖,但食用后对人体可能造成损害,仍然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水”并进行销售获利。

2019年 11月 22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马某经营的疏勒县祖爱豆腐加工厂查获预备销售豆芽1320公斤,价值达3960元。

处理结果

被告马某明知使用的“无根水”无任何可安全标识,仍然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水”并进行销售获利。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马某停止侵害,此后不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豆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96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喀什日报》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法院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百姓“餐桌健康”“舌尖上的安全”肩负着重要职责。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为单纯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而是提醒每一个人重视食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