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峰骆驼引发的纠纷
来源:长安新疆   发布时间: 2020-11-19 11:55:41  作者:李世兰

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人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该案起因于三峰骆驼。

汪某是新和县一驾校负责人,家里养了三峰骆驼。因无人放养骆驼,汪某便委托卡某帮忙介绍养骆驼的人。

杨某家里养骆驼,恰好其又有考驾照的想法,于是,卡某将杨某介绍给了汪某。后汪某与杨某协商,约定由杨某代养汪某的三峰骆驼,期限为一年,劳务费同驾考费用相抵。达成口头协议后,汪某将三峰骆驼交付给杨某。

杨某如实履行义务,但其在驾校学习一星期后就再未去驾校学习,三峰骆驼也没有主动归还汪某。汪某多次向杨某催要骆驼,但杨某均以借口推脱,未予归还。汪某无奈,将杨某诉至法院。

汪某说:“我和杨某约定托养骆驼期限为一年,而杨某在驾校弃学后,一直不予归还骆驼。”杨某说:“代养的这些年,我没向汪某收任何费用,每天骆驼仅饲料就价值100元,希望法院判汪某向我支付劳务费。”

原告汪某、被告杨某之间达成的口头托养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应否支持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杨某的反诉请求?

新和县人民法院法官原、被告双方之间以口头达成的托养骆驼合同系表示双方真实意思的合法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被告杨某未按合同约定在驾校学车参加驾考,合同期限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杨某违约,未按期将骆驼归还原告、物权人汪某。汪某多次向杨某催要未果,未及时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达成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故双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托养费用,但双方口头达成的合同中约定,由杨某代养骆驼一年,汪某不收杨某驾考费,故骆驼托养费可按一年计算。第一年,杨某虽然在驾校学习了一个星期,但由于其主动放弃学习,故无权要求汪某支付骆驼托养费。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汪某偿还三峰骆驼。原告汪某向被告杨某支付三峰骆驼四年的代养费共计11600元。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的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公民及法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动产或者不动产被无偿占有的,物权人均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同时,当事人也要及早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更大的损失。

责任编辑:田佳琦